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在被围殴过程中刺死人,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8年11月2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龃龉,进而产生摩擦、肢体打斗等等,对此不少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被围殴过程中刺死人,行为人能构成正当防卫吗那么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被围殴过程中刺死人

杨XX同他人在一歌舞厅内嫖娼,杨XX因嫖资问题与卖淫女代XXXX发生争执,并持刀将代XXXX划伤,后歌舞厅老板潘XXXX等人要求杨XX赔偿8000元。次日零时许,杨XX以取钱为由,在兰XXXX的看管下离开歌舞厅。代XXXX遂电话告知男朋友王XX,王XX与被害人刘XX一同赶至拦截杨XX,唐XX也赶至该处并交给兰XXXX电棒一支。后王XX、刘XX、唐XX、兰XXXX认为杨XX要逃跑,王XX首先持随身携带的钉锤打击杨XX的头部,随后兰XXXX持电棒电击杨XX身体,刘XX也上前对杨XX进行追打,唐XX骑摩托车围堵杨XX。在双方殴打过程中,杨XX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刘XX的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刘XX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XX系单刃刺器刺击致肠系膜上动脉断裂、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杨XX作案后躲入案发地附近一小吃馆,次日1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杨XX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对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应属自卫。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本文认为杨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

杨XX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评价杨XX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构成正当防卫应具有以下要件:有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对照上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杨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如下:首先,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唐XX、兰XXXX等人先是非法限制杨XX的人身自由,后又以杨XX试图逃跑为由对其实施持械伤害。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杨XX持刀伤害刘XX时,王XX、兰XXXX、刘XX、唐XX均正在对杨XX实施追打或堵截。其三,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杨XX在被唐XX、兰XXXX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虽然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到殴打,但并未主动实施伤害行为,在遭到王XX的钉锤打击后脑部以后,其第一的反应也是逃跑,杨XX在其被兰XXXX、王XX等四人追打期间,拿出事先携带的折叠刀刺中刘XX的面部和腹部各一刀后即逃往附近的夜宵店躲避,杨XX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其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使其人身免受不法侵害。最后,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杨XX持刀刺击刘XX时,兰XXXX和刘XX等人正在对杨XX实施追打。因此,杨XX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杨XX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在确定杨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以后,则需探讨是否应当对杨XX进行刑事处罚的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如果杨XX的行为属于单纯的正当防卫,则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需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理解上。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理论上所谓的“无限防卫权”。能否将杨XX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定性为“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决定了杨XX是否享有“无限防卫权”。综合全案来看,杨XX的行为不应享受“无限防卫权”。首先,本案因杨XX刺伤代XXXX而起。杨XX同他人在歌舞厅内嫖娼,杨XX因嫖资问题与卖淫女代XXXX发生争执,并持刀将代XXXX划伤,后歌舞厅老板潘正春等人要求杨XX赔偿8000元。兰XXXX、王XX、唐XX、刘XX以为杨XX企图逃跑,对其实施围堵、追打等行为。其次,从证据上看,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将兰XXXX、王XX等人击打杨XX所使用的铁锤、电击棍予以提取,无法确定杨XX所遭遇的侵害严重程度和紧迫性,故无充足证据表明被害人欲对被告人行凶甚至杀害。再次,杨XX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能够认知其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已经远远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从限制性条件看,杨XX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实际上也已经超出不法侵害人对其殴打、围堵行为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两者存在过于巨大的悬殊和明显的失衡,因此不宜认定杨XX享有“无限防卫权”,杨XX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被围殴过程中刺死人,行为人构成了正当防卫,但又因为防卫过当,所以行为人可能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大律师网会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来咨询。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929063571815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