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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关系的本质

2018年8月2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核心内容:我们需要认识一个问题就是罪责刑关系,刑事责任的本质与根据是刑事责任论中两个最基本的问题。那么在于不同的国家领域之间是怎样一个认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所谓刑事责任的本质,是要回答为什么要使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刑事责任的根据,则是要回答根据什么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并决定着后者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后者则是前者的具体化,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前者进行落实。二者一起构成刑事责任论的基础。

  关于刑事责任之本质,历来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对峙。古典学派以非决定论为出发点,认为人具有意思自由,在面对实施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之选择时,其本应根据道义原则选择实施合法行为,但其却竟违背道义选择实施非法行为,因而对其非法行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也即具有道义非难性,此即道义责任论。与此相对,近代学派从决定论出发,认为意思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的行为是客观条件的产物,对犯罪人从道义上是无可非难的,对于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人,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立场,为使社会避免再受侵害,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危险性对其采取防卫措施,因而,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出于社会的需要,刑事责任具有社会非难性,此即社会责任论。在两派的持续论争中,逐渐又产生了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性格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基于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行状责任论、生活决定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及人格责任论等诸多学说。但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系对道义责任论,性格责任论系对社会责任论从判断根据角度之描述,其实质内容仍分别同一。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基于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已如前文所述,系从有责性的成立要素的角度对责任进行分析,其重心并非责任之本质。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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