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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故意伤害一案

2018年7月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亮,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陈亮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陈亮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新鹏,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亮驾车行至唐庄镇刘沟村路口,遇到靳××、郭××驾驶载有旧铝合金窗户的三轮车,询问收购价格时,双方发生口角、撕扯后各自离开。自感吃亏的被告人陈亮先行至本村(即唐庄镇官庄)路口,待靳、郭二人经过时,即用自己车上的摇把照靳××身上夯打数下,又用拳头照郭××面部夯打两下。经鉴定,靳××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郭××眼部挫伤、面部擦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亮于2009年4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经调解,被告人陈亮自愿赔偿被害人靳××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赔偿被害人郭××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靳××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属轻伤,郭××眼部挫伤、面部擦伤属轻微伤,被害人靳××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陈亮用摇把照其身上、腰部乱夯的事实,被害人郭××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陈亮用拳头照其面部夯了两下的事实与证人刘××的证言及被告人陈亮的供述相一致,并有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投案自首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龙树清
代理审判员 张贻荣
代理审判员 田 伟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静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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