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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辩护词

2018年6月2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沈如俭的委托,担任其窝藏、包庇罪一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被告人涉嫌窝藏犯罪的情节轻微。
 一、按我国刑事法律基本原理,窝藏罪情节是否严重关键在于窝藏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造成了阻碍。因此,结合我国刑事法律,辩护人认为窝藏罪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多人的;一贯或多次窝藏;窝藏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被窝藏的犯罪分子其间又犯下严重罪行的;窝藏被在全国范围通缉的犯罪分子的;窝藏的动机、手段十分恶劣的等。造成本案被告人涉嫌违法是因亲情提供了经济帮助,利用自身交通工具协助其逃跑,当得知沈江超涉嫌犯罪后碍于情面没有报警,为摆脱纠缠,防止以外发生(当时沈江超以喝农药威胁),才带沈江超走的。没有让其到家中住宿的行为,和一般意义上“安排住宿”有明显的不同。其次,在事发当时,被告人沈如俭,初步了解沈江超犯事了,问了沈江超是否杀人,沈江超也没有肯定其杀死了张光雨。换句话表述就是:被告人沈如俭不知道沈江超己是否真的杀死了张光雨。因此,在此时,被告人沈如俭不知道其要窝藏的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如俭主观恶性明显较小。首先是沈江超要走,并不是沈如俭主导其逃跑,提供钱是沈江超母亲要求下,才给的,不是沈如俭的本意。何况,这几个人之间都有亲情关系。因为这就是本案的深层的复杂的背景原因。
三、被告人沈如俭窝藏沈江超是不是出于邪恶的动机?辩护人认为,其实施窝藏行为决不是出于邪恶的动机。那其为什么要窝藏被告人沈江超?其是基于亲情的原因,而且沈江超是他大哥家的精神支柱。有人之常情、情有可原的一面。一直到发生此案之前,被告人沈如俭都还是一个安分守己的人,并不是一个一贯为非作歹、作恶多端之人。被告人喻某出于前述原因的情况之下发生的,沈如俭自己法治意识淡薄。但其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喻某窝藏行为的手段是否十分恶劣?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被告人沈如俭只给沈江超200元路费,并送了几里路,换句话说,被告人接济的只是200元钱,金额很小。如果要窝藏一个重罪犯,这点钱也不够逃跑之需,且其也不可能只是将被告人并送了几里路。
四、被告人沈如俭的窝藏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虽然被告人沈如俭给沈江超提供了帮助,使其暂时逃离现场,但是沈江超并没有因此而逃之夭夭,也没有在逃匿期间又犯下严重罪行的,连一般的违法行为都没有事实过。同时,在沈江超离开后,被告人沈如俭并没有再次向其提供更多的钱物,促使沈江超进一步逃匿。因此被告人沈如俭的行为没有造成使犯罪分子最终脱逃的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辩护人认为,这是法庭从轻量刑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要素之一。
第二部分:辩护人认为其窝藏行为虽于法不容,然情有可原,可以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亲亲得相首匿”自古就被确定为刑法原则,并一直延续发展到清代。在现行司法实践中,父母窝藏子女,子女包庇父母的案例屡见不鲜。因为亲情使得他们可以包容,可以谅解。自然的情感应该得到尊重。贝卡里亚说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如俭的窝藏行为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发当天,面对万般悔恨、万般沮丧、惊恐万分、失魂落魄的侄儿沈江超,被告人沈如俭心痛多于指责,同情超越了理智。由于自己的大哥(沈江超的父亲)一家为人老实,大哥(沈江超的父亲)家庭多经济条件不好,加上大哥(沈江超的父亲)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在不知事情的真实情况下,在感情上已使被告人无法拒绝自己内心需帮助自己侄儿沈江超的情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违法,做错事情。
       其二,在案发后,作为被告人沈如俭无非有三种选择:(1)劝沈江超去自首;(2)将沈江超扭送公安机关或放任不管以求自保;(3)帮助沈江超逃匿。第一种选择,沈如俭尝试过,但没有成功;第二种选择,于法是要求,但于情是苛求,作为一个善良的文化水平并不是很高的农村青年,被告人沈如俭无法做到。对于被告人沈如俭来说,除了第三种,加上本案的背景原因,其似乎别无选择,这是其的无奈,也是其的局限。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作为法律工作者,辩护人支持司法机关维护法律的权威,但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沈如俭走向犯罪的无助与无奈。
       综上,辩护人认为,辩护人认为其窝藏行为虽于法不容,然情有可原,可以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事发以后认罪态度很好,真心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沈如俭为人清白,乐于助人,表现一贯良好。他之所以窝藏沈江超完全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犯下的错误。本辩护人和他沟通时,他也曾多次感谢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并为自己一时糊涂铸下的错误表示了深深的悔意。这些事实证明,被告人沈如俭认罪态度是积极的,悔罪也是真心实意的。同时,被告人沈如俭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必要的惩戒
        被告人沈如俭因为窝藏的行为,其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年老的母亲、羸弱的妻子和年幼的儿子全家上下无不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同时,由于其家族三人都涉嫌犯罪,可以说,被告人沈如俭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得到了必要的惩戒,相信其一定会从中汲取教训,洗心革面,决不会重蹈覆辙。因此,对被告人沈如俭的从轻处理,不会再有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
         对被告人沈如俭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不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3年3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在公安侦察等阶段即今天的庭审中已经向法庭承认自己的罪行,同时,今天在法庭上其表现良好,积极悔罪,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依法可以酌定从轻。
        另外,对被告人沈如俭从轻处罚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从本案全部事实来看,被告人现在应是其一大家人的主心骨及顶梁柱,对其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有利于一个家庭的存续,进而能够避免一个家庭的解体。这个因素也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如俭虽犯有窝藏罪,但不能因为本犯行为的后果严重性和敏感性而对其过分拔高处理。同时,其还具有行为属一般轻型犯罪,情节轻微;且并没有造成犯罪分子脱逃的后果;已经对自己行为的错误作了深刻反省,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很好,悔罪积极等酌定从轻情节。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判处其缓刑或者管制、拘役,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此致
东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戴高明 律师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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