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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分享 | 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补充辩护意见

2020年7月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在案证据完全不能证明刘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即使认为有与刘某有关的人构成犯罪,也不应强行让刘某代替承担本不应属于她的罪责。

  在上一份辩护意见中,辩护人已指出了刘某的涉案行为完全不足以推断出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贵院最终认定了某某公司的传销性质、认定了某某公司发展会员达三层三十一人的传销性质,认定了某某公司的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转走…而这些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刘某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某某品牌为虚假宣传。

  刘某仅仅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某某品牌,而从未提到过某某的营销模式或团队能力,保证本金,承诺收益。某某品牌系刘某夫妇耗时两年引进的某国品牌,与某国某某大厨阿某德签有真实合作协议,真实可信,阿某德本人在百度上搜索出的相关信息与刘某发布会当天的介绍相符,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公诉人当庭质疑某国大厨的真实性,那么就请公诉人提交相关证明阿某德身份虚假的证据,否则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合议庭应当认定协议的真实性。

  退一万步讲,即使阿某德本人身份有伪,也只能推测出刘某夫妇被蒙蔽的事实,而无法直接得出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虚假合同欺骗投资人的案情,也根本没有在案证据予以印证刘某宣传品牌的虚假性。

  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直接收取或间接控制投资人资金。

  1. 在20**年*月*日发布会现场,刘某在场时间仅为两个多小时,意味着除了介绍某某品牌和翻译工作外,刘某没有其他时间去直接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况且发布会当场投资人刷的POS机也并非刘某账户,投资款未直接或间接流入刘某控制账号。

  2. 某某公司工商登记中的高管名单中并无刘某。刘某仅在发布会上对外宣传为执行董事,但无论是在某某的员工名单还是某某公司的社保名单上,刘某均无在任于某某公司的实质性身份。

  3. 刘某无权接触和审批某某公司财务。某某公司财务审批人为闫某,公诉机关指控的发布会现场投资人刷POS机投资金额及投资去向问题,刘某均不知晓也没有权利知晓。而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将215万转至公司更是无稽之谈,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4. 在20**年*月*日之前,郝某某也无权控制某某公司公章及财务。而即便认为郝某某作为某某公司高管有转移资产之嫌,那也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公诉机关威胁刘某若其不认罪,则将对其丈夫予以刑事立案并挂为网逃,这种违法手段间接证明了据以指控刘某犯罪的证据根本不足。他人犯罪而让本案被告人代为受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谦抑性。

  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参与传销犯罪。

  1. 刘某从未发展下线,更未从中获利。郝某某夫妇投入某某公司的资金未追回,刘某本人也是受害者。本案中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刘某发展会员或下线,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刘某从21位会员的投资中获取任何收益。恰恰相反,在卷宗证据中无论银行流水还是各当事人的一致口径,都证明了报案人投资款均不是流入刘某账户。

  2. 刘某对某某的传销性质并不主观明知。对传销的通常理解,它就是“拉人头”,赚取人头费,而某某的营销模式则并不是赚取“人头费”,更没有本金返利,而是纯粹的股权收益,在普通大众的角度上,一般不能认知到其传销性质。如果法院认定此种经营模式属于新型传销的话,也不能强行要求刘某对此有明确认知。且刘某在遇受害人围堵时主动报警寻求解决问题,证明其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传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某依法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审判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刘某无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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