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行为?
原创 法鲤 专业刑事案件辩护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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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外代购行为
什么是海外代购?
海外代购是一种消费模式,是指代购者为了赚取一定差价或者代理费,受国内消费者的委托,将消费者意欲购买的境外商品运回国内交给消费者的行为。
海外代购有哪些模式?(点击大图)
合法的海外代购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 5000 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 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向海关主动申报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二、走私行为
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
走私罪,“抓”
三、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我国法律未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界定,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混淆不清。这样的灰色地带为少数人通过海外代购牟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也使得国家税收遭受一定的损失。
海外代购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在于代购者所代购的商品是否属于通过逃避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而牟取利益的商品。具体表现为:
行为涉税性:
认定海外代购是否成立走私违法和走私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偷逃进口税。(偷逃应缴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行为隐蔽性(“打擦边球”):
代购商利用海关法中关于“自用”的规定,釆取多次分散以客带货的方式或者以各种方法不主动申报、少申报关税的方式将予以销售牟利的商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对商业用途的货物征收税款。
行为危害性:
降低了关税保护能力,致使国家的税收无形中流失,不利于贸易的发展;低价竞争损害了合法代购者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对外贸易的平等关系和公平竞争关系及进出口贸易秩序。
刑法规范不明确性:
关于海外代购的规定,多是海关总署《海关法》的规定,此类处罚只是行政上的处罚。在刑法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而只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阐述,实际上比较笼统,这也会导致海关部门的胡乱处罚或者无法处罚,对真正的代购商或者消费者都存在着不利。
什么样的海外代购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海外代购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特征即构成犯罪。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本应该由销售者承担的关税和其他税收,且已达到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此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主观故意的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代购人代购了相当数量的物品的,偷逃关税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推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参考文献:法制与社会2020.2(下)《论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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