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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创始人假释,是怎么做到的?

2020年6月28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北京时间6月24日晚间,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此消息一经传出即引起轩然大波:黄光裕为国美创始人,其出狱后,“国美系”股票午后集体拉升:中关村科技、*ST美讯直线涨停;国美零售股价直线上涨,截至收盘涨17.39%;国美今年融科技盘中暴涨65%,随后涨幅收窄,但截至收盘时涨幅也达到47.30%。除此之外,有关假释的规定也引发大众关注,假释是什么程序?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假释?假释有什么限制?有关假释的法律法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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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2019年公开的假释裁定数量如图所示,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案由分布,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最为主要的三个,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类。

  适用假释的案件并无明显的规律性,其关键点在于服刑人员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管其犯了什么罪,服刑后的态度是适用假释最关键的考察要素。

  假释的条件及限制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其次,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后,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假释程序

  01 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递交服刑地法院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02 法院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03 立案后公示五日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04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05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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