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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外汇】定性诈骗,能否仅凭言词证据?

2020年5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注:本期为大家带来平台炒外汇、期货辩护研究(二)——【炒外汇】定性诈骗,能否仅凭言词证据?


设立平台炒外汇可能涉嫌诈骗罪,但有部分法院单凭在案的公司员工作出的《询问笔录》(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明行为人通过篡改平台后台数据来操控投资人的投资款,从而认定投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人投资款的目的,定性为诈骗,这种操作方式显然是不妥当的。


第一,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言词证据,我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这类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证明力是比较弱的,与物证相比,证人证言更为生动、具体,被告人供述更为形象、丰富,但是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很难判定其中蕴含的虚假成分。

第二,《刑事诉讼法》限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每个案件,都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全案证据之间需形成一个不相冲突、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链。因此,如果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谈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呢?

第三,以上说明,仅凭言词证据证明行为人篡改数据后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为了防止错误认定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明力。


这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辩护思路,如果案卷材料仅有员工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就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篡改后台数据的事实,以此便可以打掉对行为人诈骗罪的指控,进而达到有效的辩护效果。


实际上,侦查机关需要收集外汇平台上的数据,之后对平台插件是否有篡改进行鉴定,将平台上的数据与插件篡改的数据进行对比,得出同一性的认定结论,用以证明行为人对后台数据进行篡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凭言词证据就认定诈骗罪,缺乏客观证据的支撑,容易造成主观定罪,极大损害了行为人的利益。


综上,作为辩护人,当我们拿到案卷的那一刻,就必须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一旦发现案卷中仅有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那就得留个心眼了。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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