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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丨律师办理走私普货案应把握哪些重点?

2020年5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一、哪些行为方式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涉嫌走私的行为方式包括:

1.一般形式,绕关走私和瞒关走私。1)未经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2.特殊形式,后续走私。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以走私论处情形,变相走私。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贷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同样的走私行为,因为走私对象不同,成立的罪名也不同。本期,刑辩君仅就走私一般应税货物、物品的情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分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制度物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也就是说,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同时,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三、律师办理走私普货案应把握的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应缴税额”的计算。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应缴税额的核定,由该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该《核定证明书》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

实践中,大部分走私案件都是以“应缴税额”的核定结果,来认定当事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或者法定刑标准,因此《核定证明书》必然是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审查的重点。

对于税则、税率、汇率等核定依据,只要对应到行为实施时,通常不会有问题。但是有两点,辩护律师要重点关注:(1)核定应缴税额是以进出关货物、物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算基础,因此,在伪报价格的走私案件中,如果无法查实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实际成交价的,辩护人可以大胆对核定结果提出质疑。(2)对于已经因出售走私货缴纳过增值税的,要特别注意审查海关是否已经将这部分税款从偷逃的应缴税额中扣除。

2.“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量化标准。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如果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则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理解。其中,“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这里,刑辩君认为,对上述规定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对于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多次走私货物、物品销售牟利的,应当按该规定入罪;第二,对于走私小额自用商品二次受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小额自用商品的,应当考虑其数额小、仅自用的情节,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主观“明知”的推行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六种情形可以推定“明知”,但允许被推翻。因此,辩护人需要从行为人本身知识背景,智力水平,生活、工作经历,行为时的环境、手段、对象,以及是否与他人交流、合谋等进行综合判断,尝试找出证据否定或者动摇公诉机关的推定。


四、结语


以上是刑辩君从法律规定层面,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展开的初步分析,目的在于首先认识该罪。下期,刑辩君将重点从无罪辩护角度,看看涉嫌走私普货如何出罪?敬请继续关注支持!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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