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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丨再新型的传销也逃不过这些特征

2020年5月2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

  一旦符合了这三大亮眼特征,就要注意是否已陷入了传销的陷阱。而如果一个人的发展下线达到了“三层三十人”(包括本级),则已经达到了法定立案追诉条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人是组织者、领导者?

  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打着各种惠民、利民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吸引群众的加入。虽然传销的模式并不复杂,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往往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最终误入传销的陷阱而不自知。

  律师提醒:一旦发现自己遇到了传销组织,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被诱惑蒙蔽了心智。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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