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典型案例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三

2020年5月1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因为是新增罪名,加之该类案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度不高,普遍比较陌生。但是,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该罪发案率呈现逐步攀升趋势。为此,刑辩君结合近期办理该类案件经验,从司法现状、罪名分析、裁判要旨等方面,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总结分析,分三期分享给大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三

  典型案例

  法官裁判观点就是辩护人的辩护重点。今天,刑辩君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优选了4个案情较为复杂、说理较为明确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共同学习。

  一、何仲颖、姚嘉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粤1972刑初93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同案人王某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的实际经营者,其伙同赵某某、曹某等人(上述三人均另案起诉)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均听从赵某某的管理。

  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指令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开发和维护该程序。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王志琴等人对外假称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开鑫牧场”微信公众号,并以“开鑫牧场”游戏作为工具,通过游戏中现金充值兑换鑫豆,购买虚拟动物产蛋赚取鑫豆,再用鑫豆兑换相应数额的现金。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扫码介绍他人加入游戏的,可以获得多级下线玩家消费额的提成,鼓励玩家发展下线。

  王某等人利用高额回报诱骗吴某某等被害人参与开鑫牧场游戏并进行充值,充值资金最终通过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转入王某控制的个人账户。经统计,王某等人至案发时先后共收取会员充值金额共计58623421元(其中从微信平台帐号转入50191039元,从支付宝转入8432381元),除将其中22518932元作为游戏返利返回给游戏玩家以不断吸引更多玩家外,另有36113489元被王某等人作为股东分红及奖金形式分发。2017年3月中旬左右,王某等人对外以游戏平台受到木马攻击为由停止对游戏玩家进行鑫豆返利,并让赵某等人将服务器中游戏相关数据及玩家资料全部删除,后赵某指令何仲颖、刘文颖、姚嘉浩等技术人员将公司电脑的数据删除。2017年8月9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东莞市东城区及南城区等地将何仲颖、刘文颖、姚嘉浩抓获。

  裁判观点:

  1.关于被告人主观上对涉案游戏被利用于犯罪是否明知的问题。

  被告人何仲颖、姚嘉浩、刘文颖是涉案公司的程序开发人员,游戏的设计、修改、维护均需要他们直接实施,尤其是他们明知赵某某等公司管理层要求游戏增加违规的多级分销及返利、提成功能仍然予以配合,并继续为游戏运行提供维护服务,因此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述被告人对于公司利用游戏实施犯罪的事实是明知的。

  2.关于本案的罪名。

  三名被告人只是知道涉案游戏被用于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主观上和同案人王某等人事先并无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的共谋,依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二、张宗耀、黄超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粤1971刑初602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王某2(另案处理)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的实际经营者,王某2伙同赵某、李某3、潘云方、曹某、杨某1、邱某、谭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在微信上运营“开鑫牧场”游戏非法获利。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与何某2、姚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均是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均受雇于王某2,均听从王某2、赵某等人的管理,被告人张宗耀负责网站策划等工作,被告人黄超胜负责网页制作等工作,被告人莫欣任视觉总监。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赵某指令何某2、姚某、刘某2等技术人员负责“开鑫牧场”游戏程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均参与“开鑫牧场”游戏的相关开发工作。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等人在明知“开鑫牧场”游戏规则设计存在多级分销,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参与开发和维护该程序。从2017年1月11日开始,王志琴等人对外假称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受厦门市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运营“开鑫牧场”微信公众号,并以“开鑫牧场”游戏作为工具,通过游戏中现金充值兑换鑫豆,购买虚拟动物产蛋赚取鑫豆,再用鑫豆兑换相应数额的现金。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扫码介绍他人加入游戏的,可以获得多级下线玩家消费额的提成,鼓励玩家发展下线。

  王某2等人利用高额回报诱骗应某等人参与开鑫牧场游戏并进行充值,充值资金最终通过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转入王某2等人控制的账户。经统计,王某2等人至案发时先后共收取会员充值金额共计约58623421元(其中从微信平台帐号转入约50191039元,从支付宝转入约8432381元),除将其中约22518932元作为游戏返利返回给游戏玩家以不断吸引更多玩家外,另有约36113489元被王某2等人作为股东分红及奖金形式分发。2017年3月中旬左右,王某2等人对外以游戏平台受到木马攻击为由停止对游戏玩家进行鑫豆返利,并让赵某等人将服务器中游戏相关数据及玩家资料全部删除,后赵某指令被告人莫欣与何某2、刘某2、姚某等技术人员将公司电脑的数据删除。2017年4月2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抓获归案。

  裁判观点:

  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与同案人王某2、赵某等人有商量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有经手涉案资金、占有涉案资金及参与分红等。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也陈述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也知道涉案游戏有多级分销和返利提成功能等情况,同案王某2、赵某等人也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参与涉案游戏的开发,故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知道涉案游戏用于犯罪,但,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依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除了领取工资和开发游戏的合理补贴外,不能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从涉案犯罪所得中领取不合理的报酬。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宗耀、黄超胜、莫欣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罪名不当。

  三、徐某、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8)粤0118刑初1457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份,刘某(另案处理)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钟某购买了一套嗅探设备;同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钟某又以9000元的价格售卖了一套手机号码采集设备给蒋某(另案处理)。蒋某、刘某等人在QQ群等各大网络社交软件得到被告人徐某、钟某的改装和传教后,利用嗅探设备和采集设备非法截取他人手机信息,继而对绑定的支付宝进行盗刷。2018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钟某帮广西桂林一男子修理一套采集设备收取了1000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徐某、钟某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被抓获归案。

  裁判观点:

  经查,被告人徐某明知出售的设备是可以获取他人手机号码以及信息,亦知晓购买设备的人员可能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出售上述设备,并传授买家使用的方法和帮忙维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设备、数据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以此获利。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于证实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林志杰、温民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19)粤0507刑初141号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志杰、温民强于2017年3月,被告人赖伟平于2018年3月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十万”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的管理、指导下,与同案人赖志强、谢道龙、钟燕珍(均在逃)、“余志杰”(身份不明,在逃)等人,以在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城的租住屋作为场所,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登陆互联网,在“直播吧”、“虎扑”、“百赢足球”、“比分网”、“章鱼直播”等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然后,被告人林志杰、温民强、赖伟平与上述同案人分组合作,在各自分配的QQ群、微信群内故意发布由上述福建籍男子提供的“大乐”赌博网站帐号赌球获利情况截图、赢钱秘诀、内幕消息、开彩规律、计算公式、投注建议等信息,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大乐”赌博网站(网址××)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被告人林志杰、温民强、赖伟平及上述同案人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杰、温民强、赖伟平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现状、罪名分析、典型案例,就暂时分享到这里。感恩与大家共同学习,接下来,刑辩君将再接再厉,努力给大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内容,敬请继续关注!

  电 话:178 7685 6768

  E-mail:lemon5020@163.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F栋701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978605406767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