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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涉嫌性侵案:养父女?恋爱?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2020年4月1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鲍毓明被控性侵养女案#

  引发持续热议……

  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

  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当事女孩也在近日发声:

  无论鲍毓明如何辩解,

  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

  事件起因

  4月9日,《南风窗》杂志发表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此后该案引发全网全社会的关注。

  报道称,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刚满14岁的“女儿”李星星(化名)到北京上学,后于2016年4月前往烟台定居。鲍某明是烟台一家跨国石油服务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兼任某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李星星从14岁开始被“养父”鲍某明性侵、囚禁、处于半失学状态,期间多次自杀未遂。2016年,李星星曾在北京报案,未果。2019年4月8日,她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起后报警,却只获得了警方的《撤案决定书》。之后李星星母女坚持维权,当年10月9日,李星星的案子二次立案,但案件在6个月的时间里除了笔录之外毫无进展。

  各方回应

  目前,鲍某明已被其所任职的杰瑞集团和西南政法大学解聘,并从中兴通讯辞职。

  4月9日晚深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在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第一次立案侦查后认为鲍某明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撤案。

  后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新线索,芝罘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4月11日凌晨,烟台警报发布通报,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对“鲍某某被控告性侵案”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很多网友想问,

  “他俩到底什么关系”

  养父女关系?

  当事女孩妈妈:因为迷信为她认个养父

  按照李星星的母亲虹丽(化名)称,孩子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听人说要认个养父养母能冲冲这个灾气,也是因为迷信”。

  当事女孩介绍:妈妈和鲍毓明是恋爱关系,所以自己称他为“爸爸”

  鲍毓明姐姐表示:并非养父女关系

  鲍毓明和报警女孩并非养父女关系,并且女孩和妈妈曾经去过鲍的老家见过父母。

  鲍毓明否认其与李星星是养父女关系

  “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当事人鲍毓明的书面回应于4月11日传递给了多家媒体。在回应中,鲍毓明否认其与李星星是养父女关系。

  鲍毓明称,2015年9月,李星星的母亲看到了他发布的收养孩子(男女不限)的帖子,便加了他的QQ。此后,鲍毓明通过QQ与孩子的母亲沟通收养事宜。

  “说她有个孩子挺好,就是大点了,问我愿不愿意收养。我问多大,她说(虚岁)14岁多了。我说哪有收养这么大孩子的,她说孩子特可怜,家里人都对她不好,还失学了,希望我能帮帮她,让我先见见再说。”鲍毓明称,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见到李星星母女俩。那时,李星星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妈说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她妈说那你就有空带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试试能不能相处。她自己也说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亲人。我就带李星星出去了两三次,她很开心,也诉苦说自己从小被遗弃,亲情是最大的遗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那时我真的很感动,也觉得应该帮帮她。”

  不过,鲍毓明并不符合收养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此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鲍毓明与李星星的年龄差为29岁。

  但尽管这样,李星星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

  李星星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有不少网友质疑李星星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恋爱关系?

  在鲍毓明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其与李星星的关系定义为“未来的妻子”。

  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鲍毓明还称:“我2017年10月就带她见了我父母,告诉父母等她到了年龄就结婚,也征得了父母同意。她也和我约定2019年高考完就来烟台上大学,再也不分开。2019年初我还按她说的送了订婚钻戒。”

  4月11日,鲍毓明的身边人向新闻媒体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鲍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李星星聊天记录。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

  鲍毓明发送的聊天对话录屏也展示了“另一个星星”。例如,在2016年12月16日,“李星星”发文字说:“我以为叔叔是遇到喜欢的人了,不想理我了,不想要我了而已。”2017年4月8日,“李星星”发文字说:“叔叔,可以请求您一下吗?我可以叫您一次爸爸吗?”2017年7月25日,“李星星”问:“您愿意等我两年吗?”

  不过,李星星对此表示,她使用的QQ号是鲍毓明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他知道密码,此前经常登录李星星使用的QQ号检查聊天记录等信息,不排除鲍毓明“自己跟自己对话”。李星星称,以上信息她都向公安机关作出过说明。

  女孩曾在采访中表示,被性侵后她曾去过鲍毓明老家要说法,鲍父母却问她要不要嫁给鲍毓明。

  双方有无发生性关系?

  女孩曾在接受采访时透露,自己从2016年跟着鲍毓明生活,第一次遭性侵是在14岁,此后持续时间长达3年。

  鲍毓明则未明确回应:“这就是个人隐私的事,这个其实不是我的隐私,是她的隐私。好吧,我就不愿意说了,因为要你问她,她同意让我说吗?对不对?这是个人,不光是我一个人的隐私,对不对?也得照顾她的感受。”

  4月13日上午,李星星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两天,她都在积极配合警方做笔录,尚未看到鲍毓明发布的详细的聊天记录。无论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鲍毓明回应全文↓

  有资深法律人整理出这样一张时间表:

  第一次下手的时间,

  女孩已满“十四周岁”。

  非养父女关系、恋爱关系...

  这些可以让他逃脱法律制裁吗?

  有评论指出,身为法律专业人士,鲍毓明是一个“精明”的性侵者,这给对他进行法律制裁造成了许多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则没有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鲍某明并未与李星星亲生母亲结婚,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组成家庭,因此也不是李星星法律意义上的“养父”。

  当事女孩的代理律师称,鲍毓明没有办领养手续,“非养父女关系”这一说法是在为鲍开脱。“他现在完全可以说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就是同居的关系,他毕竟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但是我作为律师,可以接触到小可提供给我的一些证据材料,我是在确信这个案件是真实的情况下才去代理的。”

  曾于2019年为李星星提供法律援助、长期关注未成年人性侵案的律师李莹在接受《南风窗》采访时表示,李星星案的难点在于强奸证据不足,但她提醒警方在调查未成年人性侵案时要注意考量未成年人在性侵案中的劣势地位导致的一些看似没有明显反抗、实则伤害巨大的“亲密关系”。在李星星案中,有以下三点需要警方特别注意:

  第一,女孩处于相对封闭、孤立无援的环境下,在无法获得外界帮助的情况下,她只能依附性侵者;

  第二,作为一名未成年的女孩,她被性侵者洗脑是很容易的;

  第三,在父权制性别文化中,未成年人在被性侵后会有很强的耻感,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会在羞耻和自责中尝试说服自己爱上性侵者,以此获得心理上的自我保护。

  无论鲍毓明如何精明,

  舆论制裁已经开始。

  女艺人们先后为该案发声,

  这被一位微博网友总结为“姐姐来了”

  我国正不断加大惩治和

  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明确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201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废除。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按照刑法精神,不管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不管是否基于金钱交易,都认为幼女不具有性自主表达能力,必须承认幼女的被害人地位。凡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概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明确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展示了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以《对滥用信任地位性侵决不能饶恕》为题评论李星星案。他认为,鉴于“意见”指出必须在已满14周岁的女性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特殊指责人员与其发生性行为才构成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来填补这一法律漏洞,“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事实上,意大利、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立法,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信任关系的存在会导致受害者难以反抗,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应当被视作无效,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必须予以严惩。“法律对未成年人应起到家长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为了防治强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广东普法综合整理,部分资料来源上观新闻

  转自:广东普法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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