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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非法放贷,这事千万别干了!

2020年1月14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前几天,刑辩君从官方渠道看到一则判决: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看完判决,想到自己以往办的同类案件,刑辩君想先提醒大家:小心“非法经营罪”的利剑,有偿删帖、非法放贷,这事千万别干了!为什么呢?先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法条,刑辩君简单梳理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了维护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秩序,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谋利的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而只能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而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起点。另外,是否扰乱市场秩序、因同类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都是综合判断因素。

  关于有偿删帖行为的刑事风险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际上,几乎所有网络水军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和许可,其经营的删帖、水军等业务更不可能得到国家的许可。另外,有偿删帖是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使大众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获取其希望公众知晓的片面资讯,人为地控制了信息传播与舆论导向。因此,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予以整治。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但对于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强调,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关于非法放贷行为的刑事风险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

  (二)以营利为目的;

  (三)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四)年利率超过36%;

  (五)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40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了,对在这之前发生的该类行为没有溯及力。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一直存在分歧。此次《意见》出台,统一了非法放贷定罪量刑的标准,明确刑法规制的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系针对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仍属于民间借贷范围。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区分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事关罪与非罪的认定。

  刑辩君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都是追梦人,发家致富谁都想,但是道路千万条,经营需谨慎,要有风险意识,时刻注意法律风险防控。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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