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从深圳市“两会”热点想到的······

2020年1月14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上限提高至20倍,让侵权者’倾家荡产’,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哭着喊着来深圳。”在刚刚结束的深圳市“两会”上,有政协委员给出了这样的建议。

  他认为,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禁不绝,是因为处罚力度太小,违法获利巨大,而违法成本太低。

  对此,市长陈如桂回应说,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专项的打击和高额的赔偿,把创新保护力度更加地加大。

  这是个风向标!刑辩君认为,今年各种抄袭、假冒行为将迎来又一个“寒冬”。刑法典设专门一节规定了7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因此,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仅面临行政查处和巨额的赔偿,还可能面临刑法的严厉制裁。

  不要以为擅自是用别人的知识成果,大不了赔点钱了事,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进去”了。为了让大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有个基本了解,刑辩君总结了一些内容分享给大家:

  关于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要分清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那么侵犯哪些具体知识产权将受到刑法处罚?从《刑法》第213条~第220条的规定来看,主要有四类:(一)针对他人注册商标,假冒、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二)针对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三)针对他人著作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四)针对商业秘密,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是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认定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刑法》第213条~第220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类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既要有侵权行为,还导致一定的违法后果,比如说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情节严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数额较大”等等。但是每个具体罪名要求的“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并不相同,对此“两高”2004年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已经划定了标准。换言之,只有同时具备侵权的行为要件和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结果要件,才可能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入罪标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是以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解决。

  认定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知识产权类犯罪,均是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如第214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表明不包括过失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于第214条中的“明知”的认定,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作出了明确列举,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关于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主体

  根据第22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公司高管涉嫌该类犯罪的,首先要查明侵权事实是公司行为还是高管个人行为,然后要区分涉案高管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以及所产生的作用,这些均影响罪与非罪、责任轻重的认定,也是律师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笔者寄语:

  我们要尊重别人的知识成果,通过不法手段擅自获取、使用别人东西,一定会给自己埋下一颗雷,说不定随时就会“爆炸”。刑法是保证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违法者最严厉的惩罚。想赚钱也得注意风险,如果一向谨慎经营的您,不小心身陷“囹圄”,记得一定要第一时间找专业人士。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968168762201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