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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要点

2023年12月2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假冒注册商标罪无罪辩护要点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二、辩护要点

辩护要点1:主观上不明知加工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故意【案例1】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138号【要旨】韦某甲雇用覃某甲,对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灌装、封装后生产成成品,覃某甲在生产假冒的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时被民警查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覃某甲主观上明知参与加工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要点2:无法证明主观上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案例1】兴检刑不诉〔2020〕36号【要旨】本院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杨某某与冯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商店,二人是否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谋不清。其次,杨某某对冯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事是否提供帮助不清。
辩护要点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案例1】深宝检刑不诉〔2020〕Z252号【要旨】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查获的共61箱54600个电子烟雾化器中,有足够证据证明是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只有24250个,销售价为48500元。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要点4:非法经营数额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案例】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175号【要旨】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未经浙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首饰并在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116元。经技术鉴定,涉案的黄金珠宝首饰均为假冒产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取得浙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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