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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要点

2023年2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2月13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2022年度“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涉及制售非法侵权盗版出版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编发非法期刊等类型。据统计,全年全国共查办“扫黄打非”案件1.3万余起,其中刑事案件2000余起,刑事处罚4000 余人。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规定,当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要与大家交流该罪的辩护要点。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定罪量刑标准

  这里主要讲比较常见的行为方式量刑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1、立案追诉标准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节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第(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3、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1)项至第(6)项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中的一种行为即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淫秽物品而进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本罪是行为犯,要求有牟利的故意,至于是否真正获利、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

  该罪辩护要点 01

  对淫秽物品的审查,该部分的审查主要是对《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实质审查

  一是对淫秽物品是否“淫秽”的审查。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淫秽”被解释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对淫秽物品的判断需从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某一作品是否系淫秽物品,应当从作品整体进行判断。刑法第367条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第二,对性的描写具有“淫亵性”,其目的仅仅在于刺激人的性欲而不具有任何文学或艺术价值,甚至是以令人厌恶的方式进行描写。

  第三,普通人标准。《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所称淫秽物品包括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这一条既是兜底条款,对前述五项不曾列举的情况作一概括,也是对前面五项行为性质的总结,即前五项所列举的各种内容均同时具有“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性质。

  实践中,若有暴露性器官,当然认定为淫秽物品,但是,未暴露性器官情况下如何认定,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网络犯罪办案手册》观点认为,淫秽物品的本质特征即,与性欲有关、使一般人产生不正常的性冲动、违反所处时代一般的关于性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属性。淫秽性具体表现为“具体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在具体如何界定一件物品是否具有淫秽性时,应该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即便有部分淫秽性的描写,如果从整体上看能够抵消淫秽性时,整体物品就不具有淫秽性。从整体上进行判断,就需要区别淫秽电子信息与色情电子信息。

  二是关于淫秽物品数量的审查,重点在于有无重复,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中,需要充分了解、判断是否存在非淫秽内容,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02

  从证据上入手,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此争取罪名不成立。

  一是否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制作、传播行为。

  许多嫌疑人在传播淫秽图片视频时,都是用的虚假身份信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传播者的身份,就无法定罪。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对违法行为与嫌疑人的关联性重点质证,主要包括用于上传的账号、传播的工具注册信息、传播的淫秽内容等方面。

  二是上传数量、点击量、发展会员人数及获利金额是否查清,是否达到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定罪标准,在辩护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上述四项数量不清的问题。

  03

  从降低点击量角度争取更轻的判罚

  在网络涉黄犯罪中,实际被点击数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掌握降低点击量的方法和技巧。

  1、是否获取服务器数据,没有服务器数据如何确定点击量。很多案件中,色情网站、APP的服务器都在境外,侦查机关无法获取服务器数据。同时,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提取时间问题,如嫌疑人被拘留两周后,办案机关才进行数据提取,此时存在电子数据固定不及时导致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保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终该点击量证据予以排除。

  2、网站页面显示的图片、视频的查看数、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实际点击数”。很多网站页面上显示的“查看次数”包含了自动播放次数、重复点击数、自点击数、无效点击数等,不能等同于为“实际被点击数”,在无法剔除同个IP重复点击的数量的情况下,无法计算实际被点击数。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根据视频的查看次数直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

  04

  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网络色情案件,证据主要为电子证据,传播数量、实际被点击数、获利数额均储存在网络中,上述事实如需调查清楚便离不开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提取网站后台各类电子数据,而电子证据易于被篡改、加密、毁灭。

  根据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以下称“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移送需要遵守以下三方面规则:

  (1)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规定》第7、14、15条规定,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包括以下四点:①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取证;②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③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④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取证的专门要求。《规定》第8、9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尽量扣押原始存储介质。①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同时采取封存、拍照、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确保存储介质内数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②如果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3)电子数据的移送规则。《规定》第18条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

  在办理案件中,要审查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围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取证合法性等角度进行质证,通过排除非法电子数据,使得在案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从而争取到好的处理结果。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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