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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案例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点

2023年2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1997年刑法将走私罪视为一个类罪,其中包含十二个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上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可分成三类: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蜇、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分为三类: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无罪辩护要点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被告人对走私物品不知情。

  走私普通货物罪为故意犯罪,通过证据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判断其是否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若无,则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构成走私罪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否承认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均可根据其本身的情况及客观行为综合判断,推定是否“明知”。个案辩护中准确识别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情况尤为重要。

  司法实践中,共同的走私行为属于外在表现,较容易判断,而是否具有走私的共同故意就成为认定走私共同犯罪的关键。走私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各行为人均明知系共同走私行为,明知走私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能简单以走私过程中查获的物品种类进行认定,而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归属主体及所占体积、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故意。不具有夹藏物品走私故意的应被判定无罪

  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禁限属性对象,另一类是所谓的普通货物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针对第一类对象的犯罪为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有其特殊之处,例如走私固体废物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监管的境外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而予运输进境,若不能确定商品禁限属性时的犯罪故意应被判定无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单位犯罪和其他类型的单位犯罪一样。在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在辩护时应注意单位主要责任人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并不一定代表单位意志。

  三、被告人是否是走私活动中的“第一手交易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案件中是否为第一手交易人对于定罪至关重要,如果不是直接向走私分子走私的货物,而是经过第二手以上的收购环节后收购的,即使被告人明知是走私货物,也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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