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在主观方面,两者都可以以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两者都可以通过欺骗的方式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分属于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评价,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亦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68条对民法中的欺诈行为作了以下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言辞掩盖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的积极作为;另一类是用沉默的方式不作为,需要明确的是,消极不作为的欺诈是建立在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或其他原因而存在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第三,相对人因为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第四,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即在欺诈行为存在或不存在的两种前提下,相对人必定会作出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意思表示。
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
刑事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骗性的手段,骗取他人所有或保管的公私财产。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骗取对方信任后,使对方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错误地处分自己所有或保管的公私财产,从而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刑事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是希望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完全丧失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所有权等,实现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为己所用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第三,相对人因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自愿”交出财物,这里的“自愿”并不是说该财产处分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能动行为,而是在错误认识操控的情况下的被动行为。
第四,诈骗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法定数额,需要说明的是,数额标准因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又有所不同。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1.主观故意方面的差异
第一,民事欺诈行为人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无意付出任何对价,或者只打算付出极少的对价。
第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并未考虑是否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目的在于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从而从中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不法利益。而刑事诈骗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含有实际取得并控制他人财物的故意。
2.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差异
第一,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范围比刑事诈骗更广,刑事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债权体系下的法律关系。
第二,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与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使相对人履行约定,达到行为人获取对应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则不存在履行对等权利义务的意图,其目的在于骗取对方的财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遵循“等价”交换规律。
第三,在欺骗程度上,民事欺诈只要求欺诈行为足以妨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即可,而刑事诈骗需通过诈骗手段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