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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要点分析

2023年1月4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即对货物流转或劳务提供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税收,我国全面推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增值额相当于国民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计征方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者支付的货款,服务费是价税合计数,由销售方代征代缴,归最终消费者(实际负担税款的人)承担。

  针对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征收的税款全部包含于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义务人已缴纳的税款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在流通环节中的纳税义务人,将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非消费),则国家应将该纳税义务人的前手销售方已代征代缴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给该纳税义务人,退还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抵扣(从应当足额上缴给国家的代征增值税税款中扣除);二是直接退返现金。

  因此,也可理解为增值税是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之前,环环征税及退税,直到进入最终消费环节而不再退税的税种。

  虚开发票的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开发票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另一个是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均采用了简单罪状。

  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犯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为他人虚开,主要是指他人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开票单位却为他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方式是当前最为普遍存在的虚开方式。为自己虚开,主要是指开票单位在没有对外提供销售或劳务情况下,却为自己虚开发票,此方式多出现在同一实控人控制下企业或关联企业间的非法开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是指接受发票单位并没有接受开票单位提供的销售或劳务等,却以支付报酬或其他条件让开票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此种模式下,通常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另一种是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介绍他人虚开,是指明知道开、受票双方间不存在真实交易,而积极居间联络、撮合双方间发票虚开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系自然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要点1、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要求行为人主观具备偷骗税款的故意,但在实践中还有其他非以偷骗税款为目的“虚开”的情况。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时候逃税已不是企业虚开专票的主要动机,更多的企业是将虚开的专票用于抵扣企业的经营成本,或是用于自我包装、虚增业绩以促成交易,又或是出于挂靠、无法开票等原因,有些并未实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2、“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实务中,认定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十分重要,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及其解读中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1条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3、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构成本罪所需的“骗取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当特指“骗取抵扣税款”、“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只造成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损失的,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时行为人通过虚增成本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逃税罪。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的意见: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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