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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要点

2022年12月2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也是前提条件。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从根本上来看,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其虽与诈骗罪的构造相同,但合同诈骗罪强调的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分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以诈骗手段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

  诈骗行为是指以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他人,并且主观上具有占有对方财产目的的行为。因主观占有目的一般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故诈骗手段的识别需要依靠行为人的外在表现进行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诈骗的要点。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并未采用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欺骗他人,即行为人并未采取非法手段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即使行为人后期不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其采用了诈骗手段。

  二、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期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等能力、履约具有相应保障。若行为人先前存在履约能力,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履约能力或者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但是签订合同后,创造条件积极履行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为没有履约能力。

  三、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的诚意和行动、在合同签订后是否积极履行了合同

  行为人具有履行的诚意和行动并积极履行合同是指,行为人诚心诚意的全面履行合同。行为人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合同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取得的财物挥霍一空,丧失归还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虽然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不能认定行为人积极全面履行了合同。

  四、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一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那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属于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综上,合同诈骗罪具有自身特殊的属性,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需结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不能将合同签订行为和履行行为割裂开来进行分析判断。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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