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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方向

2022年12月8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认定

  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首要是认定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如涉案商品根本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然就不构成本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游犯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何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进行理解。

  《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第五条作出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第八条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因此,涉案商品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围绕上述规定来阐述。根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关键在于两点:一是,“同一种商品”的问题;二是,“相同的商标”的问题。

  2、鉴定意见的认定

  在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涉案商品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一个关键证据。

  《 意见》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了规定。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来看,鉴定意见的认定,重点是审查鉴定的主体、鉴定的程序、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样本、检材等多个方面。

  3、“明知”的认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进行销售时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标的商品”。

  《 解释》 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行为人是否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要求的“明知”要素,是办理此类案件最为常见的辩护要点。一般而言,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推定”明知,是《 解释》关于认定“明知”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即“其他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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