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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托盘背景下“虚开”行为的认定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2012年前后,资金雄厚的国资背景企业或上市公司通过与钢贸商搭建虚假贸易的方式来帮助钢贸商融资的做法在钢贸圈一度盛行,俗称“融资托盘”。在这种虚假的交易中,钢贸商获取流动资金,而国企或上市公司等被称作“二银行”的托盘方赚取钢材差价和类似“佣金”的收益。由于“托盘交易”涉及当事人比较多,造成融资成本数倍于银行基准利率。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A公司成立,赵某任A公司经理期间,负责自找业务、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2010年8月,A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赵某与B公司商议,决定由B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A公司融资。方式为:A公司向B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B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B公司向赵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C公司,C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A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A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A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B公司,B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C公司因给B公司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C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C公司找D公司和E公司给C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并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75万元。

  【判决如下】

    判决上诉单位C公司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上诉人赵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上诉单位D公司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上诉单位E公司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上诉人刘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继续追缴D公司、 E公司475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因“融资托盘”行为而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判定虚开应当属于实质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可见增值税的缴纳义务源自应税货物或劳务、服务等。

    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在表面上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但以“融资托盘”为最终目的,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等经营行为,缺乏向国家缴纳增值税款的事实基础。由于C公司没有真实的销售业务而开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该公司并没有足够的留抵税额。为降低融资成本,C公司从D、E公司购买了增值税进项发票予以降低融资成本。

    融资托盘方为降低融资成本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不宜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中,上诉人E公司、D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没有货物购销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没有货物购销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这也是税务机关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因“融资托盘”行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3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64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本案中,C公司在“融资托盘”业务结束后,为降低融资成本,抵扣增值税税款,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间,从D公司、E公司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税款额合计1600余万元,给予对方钱款400余万元,其所支出的费用本质上就是变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花费的对价。

    虽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其主观上利用“融资托盘”进行融资交易,但是在融资交易完毕之后采用购买增值税发票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的行为属于违法手段。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的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综上,被告人E公司、D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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