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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感染新冠肺炎并传播如何定性?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刘某某因无聊在其暂住地利用其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该聊天记录截图后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一个微信群、两个微信好友及三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技术侦查、落地查控、封控图片等紧急措施。刘某某于2020年1月26日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已起获。

  【判决如下】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评析意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两个罪名在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上均一致,除了在信息传播媒介上有差别外,最主要是在信息内容上的区别。本案中刘某某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虽然可能让社会公众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但其所包含的事件在现实中至多能达到“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程度,而不会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因而应当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是当某些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所反馈的危险达到“生化威胁”的程度时,应当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刘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送至微信朋友圈、一个微信群、两个微信好友及三个QQ群,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在疫情期间,从刘某某发送群的数量以及覆盖人数分析,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慌。侦破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正常职责,但是在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公安机关动用大量警力处置该案,实际上影响到公安机关办理其他案件的正常工作。

  综上,刘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通过刑罚予以惩处,对其行政处罚显然不能罚当其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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