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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买卖被查封财产如何定性?

2022年10月11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而刑法的重要机能也在于保护法益。不管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中的变卖情形,哪怕并未履行合法的转让手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出资成立了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东庭龙园小区,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承建东庭龙园工程的顺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正阳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计247.0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顺龙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查封正阳公司开发的东庭龙园F1幢3单元404室、F3幢3单元404室、F4幢20号门面房等房产。

  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上述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被查封的东庭龙园F1幢3单元404室、F3幢3单元404室变卖给张某春、王某,并签订了房号认购协议书,开具了购房款收据各1份。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仍予以非法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如下】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相关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予以非法处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士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评析】

  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假收据和协议书将房产假卖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首先要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变卖行为;如果是,那么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条规定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为选择性罪名。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此外,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而行为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与非罪的一个主要界限。

  二、本案中虚假买卖的行为是否属于变卖的情形。

  作为本罪中实行行为的变卖,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各种形式出卖给他人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张士利利用假收据和协议书将房产假卖的行为是否属于变卖?

  在司法实践中,对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以及未履行合法手续的转让不动产、特殊动产的,均可以认定为本罪中的买卖行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而刑法的重要机能也在于保护法益。不管买卖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只要从事实上或形式上变更了或者欲变更被查封的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进而妨害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扰乱民事诉讼活动的,就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变卖。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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