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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虚假报账将款项据为己有,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2022年9月2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适格主体。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其挪用公款后,又采取虚报账目的方式,将该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后采取虚假报账的手段将该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基本案情】

  胡某某,女,50岁,汉族,河南省人,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南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某某,男,50岁,汉族,山东省人,研究生毕业,河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森伟有限公司业主。

  1998年9月,胡某得知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先后两次安排他人从河南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出现金80万元,作为非法活动经费,欲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

  1997年11月,胡某与前夫徐某某(二人于1998年6月离婚)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用于徐某某开办的河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后胡某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便安排他人以支付装修款为名将帐目作平,从中骗取公司资金156.1万余元,挪用43.8万元。

  1998年5月,被告人胡某为帮助徐建设归还欠款,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后被告人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从河南某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上提款将帐目作平,从中侵吞公司自营帐户资金169.7万余元,挪用30.2万元。

  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骗取手段,单独贪污405.8万余元,伙同徐某某共同贪污28.7万元;单独挪用公款30.2万元,伙同徐某某共同挪用公款653.8万元;徐某某单独挪用公款156.1万余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判决如下】

  胡某犯贪污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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