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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替肇事者“顶包”构成保险诈骗罪?

2022年9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投保人替肇事者“顶包”后谎称是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进行车险理赔的,属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基本案情】

    童某某与童某光系父子关系。2016年11月27日凌晨,童某光驾驶童某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沿海南线田横山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光未及时进行救助,而是乘坐其朋友龚某的车辆赶至家中,童某某接至事故现场。童某某为帮助童某光逃避处罚,在交警进行现场询问时谎称是自己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事故中童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告人童某某拨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报案,称自己驾驶浙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启动保险理赔程序。截至2019年3月22日,童某某从平安保险公司处获得车辆损失、陈某某医药费等商业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73554. 89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童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554.89元予以追缴,依法退赔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童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童某某实施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亦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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