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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9月1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当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会被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尚美公司于2021年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杨某,股东是被告人杨某、黄某。2021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亚洲虎”等赌博网站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委托被告单位尚美公司下设平台为其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收取等服务。该平台有业务组与技术组,业务组有被告人姜某、樊某、边某等人,专门负责联系维护赌博网站以及联系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码商;技术组由被告单位尚美公司负责,具体由杨某、黄某负责平台日常的维护和优化。平台将收款二维码的码商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整合到赌博网站的收款界面,流程为:码商在收到客户的充值金额后,在平台点击确认,扣除分成比例后,将收取的资金通过平台或直接支付给赌博网站,平台通过码商或赌博网站收取服务费。

  经统计,2021年4月6日至同年7月2日,通过该平台整合的收款二维码共计收款3000余万元。被告人叶某为平台招募码商,通过该平台整合的收款二维码共计收款150余万元。

    2021年6月底,边某找到杨某,复制了与该平台一样功能的支付平台,并与被告人杨某一起负责该平台日常管理、运营,黄某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和优化。经统计,2021年7月至同年9月底,边某通过该平台整合的收款二维码共计收款3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尚美公司、被告人杨某、黄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姜某、樊某、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尚美公司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樊某、边某8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案件评析:本案中,尚美公司支付平台系第四方支付平台,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套现、公转私等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第四方支付平台未开展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清算服务之外的支付衍生服务,如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渠道,联接商户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银行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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