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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诈骗数额认定

2022年9月1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行为人向债权人支付所欠货款时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又从债权人处骗得多出的钱财,事后在债权人发现承兑汇票系假票后又出具欠条,对所欠债务重新予以确认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抵扣的货款并没有实际遭受损失,对行为人诈骗数额的认定,为其实际骗取的找零款。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常某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1张面值为6万元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山阳科技数码有限公司的李某,假意向李某支付货款2万余元,骗取了李某1张面值为2.5万元及1张面值为1万元的承兑汇票。2018年9月份,被告人常某通过电话联系向熟人购买了1张面值为8.5万元的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同样的方式支付给江西省天光物资有限公司的蒋某,并谎称业务公司只欠其货款6万余元,余下款项需要找给其他业务公司为由,从蒋某处骗取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情况下向他人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常某系自首,且当庭认罪。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被告人常某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常某予以退赔,发还相应被害人。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常某票据诈骗的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常某使用伪造的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债权债务已经抵消,票据诈骗行为已既遂。因此本案诈骗金额包括被告人以伪造的承兑汇票抵扣的货款金额,即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常某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债权人支付所欠货款,同时又从债权人处骗得找零的钱财,事后在债权人发现系假票后又出具欠条,对所欠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本质上,抵扣货款只是骗取找零钱款的手段,抵扣的货款并没有实际遭受损失。因此诈骗金额认定找零款即可。

  人民法院也是根据第二种意见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即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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