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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博,从中获利构成何罪?

2022年9月1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的方式参与赌博,行为人通过赚取“洗码费”从中抽头渔利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3年9月,被告人汪某与澳门S赌场联系,进行电话投注申请,汪某事先安排人员在赌场负责确认赌资到位情况、雇佣专业人士结算赌账,雇佣业务专员负责接听投注电话、代为投注,同时,其在国内武汉市通过电话遥控投注的形式进行百家乐“2+2”赌博。后被告人汪某在武汉市光明街道月半花园1号住处,使用电话联系了孟某、贺某、张某等人,约定每次共同出资850万港币,按照百家乐“2+2”赌博的投注规则进行投注,连续四天晚上,被告人汪某通过电话用港币赌博筹码向澳门赌场投注,进行赌博。被告人汪某通过每次从其在赌场的账户上出资换取赌博筹码给张某、孟某等人,并从中获取洗码费。四次赌博赌资累计港币3500万元,折合人民币3290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参与赌博的形式掩盖组织赌博的真实意图,多次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290余万元,并且通过赚取“洗码费”的手段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争议焦点:被告人汪某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场赌博,并从中获取“洗码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

  我国刑法对赌博罪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赌博罪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聚众赌博,即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行为人从中抽头渔利,但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第二种是以赌博为业,即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

  从客观要件来看,被告人汪某实施了三种行为:一是联系赌场,组织赌局。虽然汪某在后期召集他人参与赌博活动,但从表现形式上还是共同参与澳门s赌场开设的赌局,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赌博罪中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二是自己参与赌博。被告人汪某在组织他人参赌的同时,还自己通过电话下注,参与赌博。对于这种行为,如果被告人汪某自己有正经职业,正规收入渠道,参与赌博不是以赌博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不属于“以赌博为业”,反之则属于。三是聚众赌博,代他人投注,从中赚取“洗码费”。被告人汪某无论从组织、招引参赌人员数量上,还是从赌资数额上,均已达到司法解释中“聚众赌博”的条件。

  从主观要件来看,被告人汪某有通过自己赌博行为获取钱财的主观故意,还从组织其他参赌人员投注行为中获利,主观上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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