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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2年9月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基本案情

  谭某,男,39岁,某市无业人员, 住某市某区环山路98号。1994年5月21日因涉 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谭某原系某街道集体企业推销人员,后辞职经商,在经商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而亏损。谭某变卖自家房产偿还了借款。从1993年起,鲁某便无固定职业,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妻子摆小卖摊。谭某从此染上了赌博习性。1994年4月间,谭某因赌博从许多亲戚 朋友处借款,负债累累,于是便产生了伪造国库券进行欺诈的念 头。1994年4月11日,谭某将从朋友处借到的一张面值100元的国库券用彩色复印的方法,复印了 1200张,然后利用天黑视力不清的时候,在黑市上以低于票面价格的90元、95元不等兜售。从 4月11日到21日,谭某共卖出伪造的面额100元的国库券800多张,获赃款7.15万元。1994年4月22日上午,鲁某在继续兜售假国库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卖掉的部分假国库券被收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鲁某自动投案自首,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如下:

  谭某将面值100元的国库券用彩色复印的方法复印了,在黑市上以低于票面价格的90元、95元不等兜售。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178条第1款之规定,所谓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 券罪,是指以使用或流通为目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 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囯家对有 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 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并且是直接故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案,被告人鲁某明知伪造 国库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为了非法获利,采取彩色复印伪造国 库券的方法,实施伪造国库券有价证券的行为。鲁某伪造面值为 100元的国库券1200张,票面价值12万元,数额巨大,社会危害 性十分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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