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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2年9月9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中国特别刑法中的罪名即《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罪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秘密的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安全。(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实践中大多是为了经济目的。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则不在此列,应以反革命罪论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秦某某,案发前系写真摄影师。2014年7月,秦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境外人员“红姐”结识。在“红姐”的指示下,于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间,秦某某利用在某军港附近海滩从事外景摄影的便利,使用专业照相器材、手机等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泊的军舰,为了避免暴露自己,秦某某还采用欺骗、金钱引诱等方式委托他人为自己拍摄该军港附近海湾全景。秦某某以每周2到3次的频率,累计拍摄达90余次,其中涉及军港军舰照片334张。秦某某将拍摄的照片通过网络以共用网盘、群组共享等方式发送给境外人员“红姐”,共收取对方提供的报酬人民币5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照片涉及绝密级秘密3项,机密级秘密2项。

  判决如下:

  秦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拍摄设计国家机密的照片,并发送给境外人员,获取报酬。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律师评析

  本罪构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性质没有限定,即境外机构、组织与个人是否与我国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个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后,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仍然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个密级,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能成为本罪对象。“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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