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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2022年9月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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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案例

  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入职爱思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负责联系、协调公司客户、面向市场做推广等事宜。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负责与客户公司联系时,将爱思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了改动、伪造,未经上级同意即抬高爱思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检测服务报价,与此同时,提供了户名为“常某兴”的香港账户用来接收客户公司服务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客户以美元方式支付给爱思公司。后按照同样方式,客户向用户名为“赵某”、“卢某”的账号以人民币方式支付服务款给爱思公司,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中30万余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辩护人无罪辩点:一、在案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孙某有抬高检测费的行为。二、本案证据提取主体不合法,提供证据的主体应是公安侦查机关而不是爱思公司。被告人孙某主观上并无损害公司利益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没有损害公司正常业务往来,爱思公司已拿到对价的检测费。三、认定金额上,爱思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超权检测业务,所得费用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益所得,孙某所获得的差价一半以上为超权检测费用,非法利益所得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该被保护。四、被告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1、其让客户公司将该部分检测费转入老婆名下时,已经离开公司,其不是倍科公司员工,不符合该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其占有时间短,从转入钱款到退还给倍科公司时间不到半个月,未给倍科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3、退款时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处理,已作为民事纠纷。

  法院认定理由如下:1、被告人骗得的合同差价系利用其职务便利。2、骗取的合同差价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爱思公司3、被告人对该部分差价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爱思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孙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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