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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新冠患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022年9月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离不开刑法机能的良好发挥。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 防治罪范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不会导致刑法秩序的冲突。妨害传染病防治 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应当注意主体之间的转化对定罪的影响,同时,妨害 传统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也更加符合刑法体系。

  如果贾某被确诊为新冠患者,刑法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追究责任。

  一、如果贾某确诊之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此时,贾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一同被传染新冠肺炎,仍然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并且还放任结果的发生,很显然,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应当将他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贾某确诊之后,采取了防护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此时,虽然贾某对于违反防控措施是故意为之,但是从其主观能动性上来讲,其又采取了戴口罩、护目镜甚至穿防护服等行为,从上述表现来看,其对犯罪的结果实际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此时宜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如果确诊之后,贾某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随意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与特定人员接触的。此时,贾某显然具有通过新冠病毒传染伤害或者杀死特定人员的故意,可以将其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如果贾某确诊之后,采取防护措施,也并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与特定人员接触的。如果特定人员因为被贾某传染了新冠肺炎最终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可以考虑贾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此同时,如果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构成法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之。

  五、贾某确诊之后,虽不配合治疗或者隔离,但其既未进入公共场所也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未与任何其他特定人员接触的。因为害怕被隔离或者主观上认为自己没事才选择了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其行为显然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此时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至此可以看出,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视作过失犯罪,刑法和 《解释》以区《意见》能够针对实际可能发生的五种情形分别进行定罪处罚,并且规定之间不会产生冲突,织就了完整的刑事法网。相反,也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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