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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2022年9月6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需要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 的具体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当然,国务院如果另外对甲类传染病作出新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例,还是密切接触者、重点风险人员等几类主体往往存在转化的情况。

  经典案例

  2021 年1月15 日,在武汉出差已经联系居住两周的被告人苏某连,在得知居住的小区马上会施行七天封控管理措施后,改签车票连夜返回老家,16日返回老家后,老家也启动了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从高风险地区归乡人员实行居家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

  苏某连回乡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但因惧怕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家人,便隐瞒武汉旅行史,入住家附近某酒店,次日回到家中。因觉得自身没有传染风险,便于三天后多次出人大型商超、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一周左右,苏某连出现了咳嗽、乏力、胃口差、胸闷等症状,遂搭乘公交车、拼车至市医院看诊。

  经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苏某连方承认有武汉旅行史,并签署《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承诺不擅自外出。检测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和苏某连密切接触的 38 人被隔离观察。

  本案中,苏某连在未确诊新冠之前是重点风险人员,但在检测后才转化为确诊病例,苏某连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主观目的是导医问药,没有追求传染新冠肺炎的故意,不能以后来确诊的身份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这点,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其定罪量刑。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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