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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群聊进行讲经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动场所,行为人通过私建微信群的方式,在人数众多的群友里面,进行讲经、教经等非法宗教活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黄某科建立名为”穆斯林礼拜”的微信群,通过语音在该微信群中教他人做礼拜,该微信群有一百多人。2016年8月,黄某科在微信群中讲解《古兰经》里有关古尔邦节宰牲的目的的内容,该微信群里有一百多人。

  法院判决

  黄某科明知微信群里人数众多;微信群并非宗教活动场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却私建微信群,进行讲经、教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管理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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