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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票据诈骗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二者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在客体方面,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票据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第二,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对方当事人;而票据诈骗罪则主要表现为虚构票据事实或隐瞒票据真相,通过实施票据行为进行诈骗活动。据此,由于被害人给付被告人财物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对被告人虚假保证的信任,而非对虚假票据事实的信任,此时,被告人并没有利用金融票据的支付功能实施诈骗,也未侵犯票据的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于票据诈骗,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16日,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因急用钱,将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金额为7万元)加盖某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及被告人名章作抵押,交予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吕某某将人民币7万元交予被告人后,经查支票内未有现金,钱款被被告人唐某清还个人债务,被害人吕某某找被告人唐某索要钱款,被告人唐某逃匿,被害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上诉人供述、某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及书面保证等证据材料,可证实被害人吕某某给付上诉人唐某7万元借款时,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没有相应资金的事实(即支票为空头支票)是明知的,被害人给付财物是基于对上诉人唐某还款能力的信任,上诉人的诈骗活动没有实际利用金融票据的支付功能,不属于票据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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