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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引发的票据诈骗案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提供只有出票人签章,其余事项均空白的支票,授权他人予以补记,但在付款时支票存款账户并无对应资金的,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中其他构成要件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对行为人予以论处。

  经典案例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乔某同被害人洪某、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内容;被告人乔某购买一块100千克的石包玉,成交价格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一张中国建设银行支票,承诺期限为一个月,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害人可凭支票换取现金,如果没有现金支付,被害人可以持该支票至银行兑现。2018年6月3日,被害方并未从被告人处取得钱款人民币29万元,遂持该支票至银行兑现,兑现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账户内并无钱款,且该支票设有密码,无法兑现。被害人洪某、张某发觉被骗后为了弥补损失,立即报案并向被告人乔某及其家属追讨钱款。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乔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评析:乔某与洪某、张某之间存在石包玉买卖关系,双方意思明确表示,在合同签约完成一个月后,如果被害人没有获得被告人支付现金的情况下,有权利向银行主张结算。本案中,乔某提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本质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于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以票据诈骗罪论处符合立法原意。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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