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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对重大责任事故也能负全责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出具的专业性调查报告,还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同时准确区分涉案人员的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葛某,男,山西C矿产公司原矿长。

  被告人郭某光,男,C矿产公司原总工程师。

  2018年7月,作为C矿产公司原矿长,葛某在8号煤层配采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在矿产公司并不具备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安排挖矿工人进行施工,与此同时与周某(另案处理)为了应付相关单位的验收,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郭某光作为8号煤矿的总工程师,违反国家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在施工时未结合实际情况对煤矿加强设计与制定安全措施,仍采用常规设计,导致工程对顶煤支撑力度不够。2019年10月19日5时40分许,8号矿施工人员在交叉口清煤时,顶部支护板塌落,直接造成上覆煤层坍塌事故,四名工人当场死亡,两名工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0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原因一是8号矿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自行施工,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二是项目重要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葛某的刑事责任。葛某作为建设单位矿长,需要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中,葛某为了节约施工成本,违反国家要求弄虚作假、应付验收,遂对葛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依法追究郭某光的刑事责任。郭某光作为C矿产公司总工程师,由其负责全矿技术工作。本案中,郭某光并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安全设计,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遂对郭某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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