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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联营主体责任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船舶经常会在内河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来说,他们可能同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准确定性并适用罪名,就要考虑其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也要综合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判定。

  经典案例

  2016年9月,在赵某的召集下,“和平号”等四艘平板拖船的股东张某海、郭某光等人协商一致签订了联营合同,赵某负责船舶的日常经营管理;张某海、郭某光等人负责“和平号”拖船的具体运营。上述涉案平板拖船在未依法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即在山东省青岛市部分水域进行货运车辆的运输业务。

  2018年11月18日晚10时许,按照赵某的调度安排,张某海、郭某光驾驶的“和平号”在码头搭载六台货运车,经过县城水库航道往镇口方向行驶。因为“和平号”船舶自身不具有车辆固定装置,安全装置仅是车辆后轮塞上固定木条及三角木,也没有按照规定对驾乘人员实行“人车分离”要求。次日凌晨4时许,“和平号”行驶至镇口河段时,因郭某光疲劳驾驶、操作失误,船体发生侧倾,致使搭载的六台货运车辆滑入水库。该事故直接造成12名人员随车落水,11人当场溺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万元。

  法院审理阶段,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联营船舶风险本就各经营者各自承担、本案中,赵某不是管理者、联营体也已经在案发前几天宣布解散。公诉人指出,尽管其余股东有证言证实赵某的确与其他股东在电话联系时发生争执声称要散伙,但并没有签订书面股东解散协议,也并未就具体事项进行协商;且赵某每日记载的联营账目上仍记载了事发前几天“和平号”的各项加油、维护等经营费用。据此,可以认定赵某是联营体管理者,联营体在事故发生时仍处于存续状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海、郭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一、未参与经营、管理,或者仅负责“和平号”外其他联营船舶的经营、管理的股东,不能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责任,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复杂,往往会涉及较多人员,这就要求司法实践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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