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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构成重婚罪

2022年8月3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仅具有同居关系的,不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孙某平与被告人刘某伟双方于1999年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1年2月20日生育了一女刘某1。孙某平的户籍于2004年11月份,由西平县五沟营镇迁入原郾城县邓襄,即迁到了刘某伟家,婚姻状态显示为“已婚”。孙某平与刘某伟二人因生活中产生矛盾,于2008年前后开始分居。刘某伟曾于2011年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孙某平以“经常居住地为北京”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刘某伟撤诉。孙某平也曾于2011年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2019年5月9日,孙某平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后孙某平申请撤诉,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04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撤诉以后,孙某平于2019年8月9日再次立案,案由变更为“离婚纠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豫1104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平与刘某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驳回孙某平的诉讼请求。孙某平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豫11民终24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平与刘某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孙某平可以同居关系另行主张权利,维持(2019)豫1104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孙某平的上诉。孙某平不服申请再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豫11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孙某平的再审申请。

  2002年起,孙某平带女儿刘某1在北京租房居住生活,孙某平在庭审中陈诉从2010年10月7日后,其与刘某伟不在一起生活。2014年12月25日,刘某伟与李某丽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或者说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自不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本案中,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4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民终2441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11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自诉人孙某平与被告人刘某伟之间的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一种同居关系,不存在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孙某平与刘某伟于2010年10月后不在一起生活,孙某平带女儿在北京居住生活,刘某伟在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居住生活,2014年刘某伟与他人登记结婚,刘某伟在同一时间内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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