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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激励原理、有效性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022年7月2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事前合规是指涉案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已经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往往能够为企业带来责任切割或罪责减免的激励效果;而事后合规是指涉案企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常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检察机关或者合规监管人的监督下进行的合规整改活动,司法机关基于处刑必要性、一般预防效果、社会公共利益等综合考量给予涉案企业宽缓处理。美国《组织量刑指南》等立法例规定的合规有效性标准,几乎都是针对事前合规确立的基本要素,属于一种“面向未来的合规计划”。企业一旦建立合规培训、合规监控、合规举报等合规管理制度就被认为履行了对未来可能发生违法行为的防范义务,因而事前合规可以作为罪责减免甚至责任抗辩事由。与此不同的是,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整改既需要建立面向未来的专项合规计划,更应当首先完成“面向过去的制度纠错”,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管理漏洞填补和制度缺陷修复。例如,张家港S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之一,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启动阶段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S公司的管理漏洞在于“企业采购程序不规范,对供货商资质和货品来源审查不严,单据留存不全”,因而在合规整改环节,S公司主要完成了针对性的制度修复,“在税务方面,公司从以往直接与代账会计单线联系,转变为与会计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对财务人员应尽责任、单位管理职责进行书面约定。在知识产权方面,公司明确渠道商应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备案,每笔发货都注明产品明细,做到采购来路明晰、底数清晰”。这些针对性的制度修复措施显然不同于体系化的合规计划搭建。独立于有效合规计划的有效制度修复要素,成为事后合规与事前合规在建设方法和有效性标准方面的关键区别。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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