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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普通发票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22年7月15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行为人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目的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虚开普通发票系手段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规定,虚构货物交易,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宝在担任某粮食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会计被告人邢某玲为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6份,金额合计68038681.99元,销项税额合计8845026.31元,价税合计76883708.3元。为抵扣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5份,金额合计56871453.79元,进项税额合计8498033.07元,价税合计65369486.86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宝违法所得466300元,被告人邢某玲违法所得26000元。

  法院判决

  ……虚开普通发票是为了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手段行为,故应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项罪名……。

  张 楠 楠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前法官、前检察官,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助理 。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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