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企业合规建设的有效性标准研究

2022年7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企业合规改革推行至今,以合规不捕、合规不诉、合规宽缓量刑建议、合规刑行衔接检察意见等激励机制为主体的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各方参与者的关注焦点转向如何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和合规整改的实质效果。企业的合规整改实效之所以为改革决策者高度重视,根本原因在于这一问题关涉本次改革的正当性根基。企业合规改革被认为确立了一种“合规激励模式”,也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其进行有效合规整改的情况下给予包括不起诉在内的宽缓处理。合规不起诉的检察建议模式中,检察机关更是在涉案企业只作出合规整改承诺时即决定不起诉,同时制发合规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合规建设。

  面对大规模“合规整改出罪”机制可能引发的放纵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质疑,固然应当推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动修改,解决企业合规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同时更应关注强化合规整改的严厉性和实效性,使其发挥超越刑罚的实质制裁和犯罪治理效果。唯有如此,企业合规改革才能在“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性考量之上获得更为充分的正当性。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思路,保障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方法有二:一是“因案明规”,二是强化审查。所谓“因案明规”,是指合规计划的设计要“量身定制”“有的放矢”“因罪施救”,力求务实、精准、管用,尤其是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强化审查主要是指建立合规监督考察制度,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评估,防止“虚假整改”“纸面合规”。目前,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已经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一般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合规考察,并由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另一种是超过60%的企业合规案件适用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检察机关将案件移交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由后者遴选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考察、评估、验收,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结论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无论采取何种考察模式,检察机关均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导责任,对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即便是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中,检察机关也应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侦查机关、企业及其辩护人、第三方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与会代表对合规整改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只有这样,在企业合规整改、合规监管人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审查验收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各大关键环节,才能根据实际情况确保企业合规达到有效性标准。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10479001851143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