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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枪”认识错误能否认定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2022年7月7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非法买卖枪支罪自 1997 年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以来,枪支认定标准一直在下降,随之在司法实务处理该类型的案件中带来的争议是在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认识错误上,很多犯罪嫌疑人一直错误的认为自己买或者卖的枪支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和“军火”相差太远,根本没有触犯刑律,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认识错误,至于这类认识错误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看法。在非法“买卖”的认定上,有的学者认为,非法买卖指的是流转交易行为,单纯购买枪支用来自己把玩或者欣赏,目的是维持对枪支的持有状态。而非流转、交易或者传播,如果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处罚单纯的购买枪支的行为不能罚当其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这类行为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明某在网上通过聊天认识杨某,从杨某手中购买“气枪” 组件,后被杨某发展成下线代理商,通过微信卖“气枪”。明某将杨某提供的仿真枪照片通过微信软件发布到其朋友圈进行宣传以寻找买家,买家与明某商议好价格后向明某支付枪款;明某将买枪人的收货地址信息直接转发给贺某某,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杨某转账枪款,再由杨某联系上线供货商用快递发货给买家完成交易。后明某又发展好友王某为其下线通过微信途径卖枪,王某涛通过微信从王某手中购买“气枪”组件。经明某、杨某共同卖出“气枪”11 支,王某、明某、杨某共同卖出“气枪”6 支,王某涛购买“气枪”2 支。明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盘问后,交代了犯罪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明某、杨某、王某、王某涛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同犯罪,明某、杨某、王某为主犯,王某涛为从犯。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明某将枪形物误认为其不是刑法上禁止的枪支,其认识错误究竟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还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否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王某涛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某、明某、王某、王某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有无主从犯之别。

  被告人明某辩护人辩称:明某只是将这些枪形物当作仿真枪或玩具进行买卖,主观意识中未将它们当作有杀伤力的枪支。本案十四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原因在于致伤力鉴定标准降低所致,这一标准合理性已受到广泛质疑,请求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报最高法院核准。被告人王某涛辩护人辩称,王某涛购买气枪组件,主要目的为自己把玩、收藏,主观恶性小,应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判定:明某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无影响;王某涛的罪名,虽从法理上更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也有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予更改;公诉机关指控明某等四人为共同犯罪,出售枪支者为主犯,购买者为从犯不当,应都为主犯。现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被告人 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被告人王某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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