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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的边界

2022年6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合同中的欺骗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不但要考察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还要综合全案的客观行为( 事前、事中、事后 ),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简要案情

  2018 年,湖北省某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赵某,在一次重要会议中,赵某知悉该县有省、市特别招标的惠民工程,由于上级部门下发的指标任务未完成,领导通过召集临时会议动员相关部门采取聘用工程队垫资改造,或危房户主自行改造两种方式推动工程改造。赵某即告知老婆,并认为其可以利用这方面优势,不但可以帮助贫困户改造又能获得部分利润,于是便利用其自身与村干部的私交,在取得村干部同意后,联系包工头并一同进村。大多贫困户认为不用自行垫资就能完成房屋改造工作,都持同意态度,于是,赵某夫妻与包工头便承揽了该村30余户危房改造任务,并与其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

  为确保政府资金到账后能顺利取出,包工头掌握了30余户房主的银行卡及其密码。在施工工程中,当地政府为每户危房房主提供2万余元补助款,赵某联系的包工头却仅使用6000元左右的材料成本进行施工。事后,经过各级部门验收,政府补助工程款顺利结算。

  2019年,三人再利用上述方法对另一村60余户危房房主进行房屋改造,施工成本始终控制在8000元左右。至工程结束、收到政府补贴款后,三人共获利200余万元。当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三人定罪量刑,并对三人处以有期徒刑8年到10年不等。

  裁判要旨: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报工程量的方式,捏造事实,非法获利200余万元,且数额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上述案件三人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三人是否实施欺骗行为。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要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政府下发危房改造政策、出资资金补助的确是公开的事实,但关键在于签订协议的农户,受到了包工头等人的欺骗,签订了本应有2万元施工补助,却只花费了6000元费用左右的施工合同,财产受到了损失。

  2、三人是否为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创造条件。我们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达目的积极争取履行机会,虽然履行合同义务但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存在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的争议的。本案中,法院认为三人行为能够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3、行为人事后态度。赵某等人在相关部门验收、检查时,被发现工程质量低、需要进行二次改造。三人得知整改结果后因担心事发,遂逃匿。根据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已经能证明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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