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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据为己有”途径能否构成合同诈骗案重要衡量

2022年6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一直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难点。能否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严格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不仅关乎能否罪当其罚地惩戒罪犯,还关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担任国发银行天津分行支行行长期间,自2018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共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赵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2身为国发银行天津分行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明知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转让虚假的理财产品,仍帮助赵某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赵某指使支行员工孙某1(已判刑)伪造的国发银行支行储蓄业务公章。2020年5月28日,赵某接受国发银行调查期间,赵某、张某2指示支行员工删除赵某、张某2、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赵某、张某2处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2022年2月13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2于2022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国发银行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违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折抵赵某的退赔款,在赔付尚未受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发还国发银行;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赵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系适用法律错误。赵某之所以能够控制使用涉案资金,根本原因在于其利用了行长的职务便利,将客户转入银行的资金进行了不当使用。赵某没有诈骗理财客户,国发银行才是实质的被害人,而且国发银行已经赔付了理财投资人的损失。赵某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单位损失,应构成职务侵占罪。2、一审法院未对赵某到案详细情况进行核实,就认定其不构成自首,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没有考虑赵某的自首情节、犯罪动机、国发银行的责任及损失可能挽回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赵某量刑畸重。

  张某2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改变指控罪名属于程序违法;2、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张某2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向所有人隐瞒了涉案理财产品系虚假产品,要求张某2质疑涉案理财产品的真实性没有期待可能性,张某2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2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故意,即便构成该罪,也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一、赵某的行为

  (一)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1)区分此罪彼罪的核心要素在于赵某据为己有的资金归属问题。本案中,虽然客户的资金转入了陈某等人在国发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但这些账户均在赵某的控制之下,由于根本不存在真实的理财产品,上述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资金完全游离于国发银行的监管体系之外,赵某通过欺骗手段以及对资金池的绝对控制,将客户的钱款据为己有。当客户的钱款进入赵某控制的资金池时,被害人对资金的占有已经丧失,且由于脱离了国发银行的实际控制,故无法认定为国发银行的财物。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2)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而非充要条件。本案中,赵某违规开立他人账户、指使下属违规转账等行为,确系利用其行长的职务便利,航天桥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员也是基于赵某的行长身份才配合实施违规行为,但是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仅是其在非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被害人资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其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因此,利用了职务便利并不排斥赵某最终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赵某是否构成自首?

  赵某曾打电话给员工,让把其收拾过的唐卡、蜜蜡等物品搬运至赵某父母家;赵某同时发微信指示员工将其电脑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删除并将抽屉内合同带走,导致重要证据灭失。发现赵某涉嫌犯罪,分行行长报案后,赵某本人属于被动接受。故综合以上因素,赵某的行为不属于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一、张某2的行为

  (一)张某2是否构成共犯

  (1)赵某从案发到二审阶段,始终不承认曾明确告知张某2涉案理财产品为虚假。赵某和张某2的微信通话记录也显示,赵某一直向张某2掩饰理财产品转让的真实来源,二人之间亦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故认定二人存在共谋缺乏直接证据。

  (2)张某2不知情的可能性,综合案件背景方面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张某2对赵某言听计从,对涉案理财产品转让的任何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会向赵某及时请示汇报,对如何解决问题也会主动献言献策。因此,张某2可能的确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某、张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赵某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但对张某2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有误,本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违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折抵赵某的退赔款,在赔付尚未受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发还国发银行;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判决。

  二、对被告人张某2改判,张某2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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