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向对方出具虚假产权证明合同诈骗二审维持案

2022年6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一、合同诈骗自然人赵某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菏泽市明光珀景大厦、河头街道被害人赵某的住所等地,以伪造的三套商铺的购房合同(B座5号楼1单元302铺、B座8号楼3单元2202A铺、A座11号楼5单元101铺)为抵押,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通过刷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赵某借款。经天津市明侠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某共向被害人赵某借款人民币580余万元,还款560余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近20万元。立案调查后,赃款仍未追回。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向赵某(被害人)借过钱,也的确是通过刷她的信用卡借的,借钱的目的也和赵某(被害人)讲了,主要是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公司回款后会立即返还。我陆续向赵某(被害人)借款180余万元,也实际归还了150万元。到2018年8月,赵某(被害人)认为我还欠她的钱,就到我办公室闹事,我的客户以及员工都受到了影响,所以才伪造了本案所说的商铺合同给赵某(被害人)作抵押,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故意与目的。

  二、合同诈骗山东军茂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到位于菏泽市的军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以被告人亲属刘某开办的山东华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A公司作担保,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人王某使用其中的100万元,剩余200万元款项由A公司使用。A公司提出要求,要求与被告人王某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被告人王某继续使用伪造的三套商铺的购房合同(B座5号楼1单元302铺、B座8号楼3单元2202A铺、A座11号楼5单元101铺)、菏泽市城华小区A座2106室房屋的销售认购协议及刘某名下的菏泽市广运区的购房合同为抵押,与A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该贷款到账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后该贷款到期,被告人王某没有偿还能力,无力还款,遂提出由A公司办理续贷,款项继续由A公司使用,并将相关的银行U盾、公章等交由A公司管理,A公司向银行还贷后,也办理了相应的续贷手续。2019年9月,在办理续贷手续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借机将交至A公司的银行U盾调包,将银行下发的续贷款350余万元(其中包括70余万元保证金)转至其欠款的众合贸易租赁有限公司和山东大鹏对外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得知被骗后,立即向被告人王某追要,被告人王某将其中的150余万元转回A公司,剩余款项被王某据为己有。公安机关立案后,立即对被告人采取措施,赃款尚未追回。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之前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其总经理于某和我说,他们公司要找建设银行合作,给南京商会的会员做贷款,让我帮助他们找几个商户。贷款下来后A公司用大部分,商户用少部分。我就把自己的公司与给刘某的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其中三分之一万元由商户使用,其余部分由A公司使用,刘某公司贷的钱,我和刘某共同使用了。后来续贷的钱,有200万元转入湖商会的账户,给于某转了30万元,剩余的我和刘某的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使用了。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但其犯罪后虽能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及收益,依法发还被害人。

  二审法院;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10465386011862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