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规之第三方风险的认定

2022年6月22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近年来,在“ 一带一路 ”倡议引领下,我国国际工程企业加快“ 走出去 ”的步伐,但“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不太健全、营商环境有待改善的现状,给我国企业的合规经营带来极大挑战。

  国际上不少知名企业,因为雇用第三方进行贿赂而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事例屡见不鲜。早期有轰动全球的西门子案,西门子最终向美国及德国政府支付 14 亿美元和解,并投入 20 亿欧元进行合规体系建设。2016 年,巴西知名承包商奥德布雷希特公司因在拉美通过第三方行贿,违反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 》,被罚款至少 35 亿美元,奥德布雷希特公司的 CEO 锒铛入狱,被判 19 年有期徒刑,公司也被迫申请破产。从上面事例不难看出,跨国企业在全球开展业务时,为谋求商业利益,往往透过第三方进行行贿或者输送利益,试图以第三方为由逃避责任,这样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如美国《 反海外腐败法 》就明确规定“ 禁止通过第三方或者中介实施的腐败支付 ”。具体言之,任何人,只要知道部分或者全部的钱或者其他有价之物,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予、承诺给外国官员,即便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上述行为,也不能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方目前尚无一个准确的定义。国际商会的《 关于代理中介及其他第三方的指南 》规定:“ 所谓的第三方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任何代表被代理方的个人或企业,如中介、商业代表、咨询、海关中介、分包商、特许经营人、律师等,都能被认定为第三方。”世界银行《 廉政合规指南概要 》则规定:“ 第三方包括代理、顾问、咨询师、代表、经销商、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合资公司等。”可以看出,上述两个规定仅做外延式列举,未对第三方进行内涵式的定义。

  笔者认为第三方本质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被代理方通过雇用第三方,以被代理方的名义,在其特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协商合同,获得许可、执照、授权等,被代理方通常对第三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及控制力。从上述关于第三方定义来看,认定第三方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第三方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代理、分包商、咨询、中介、经销商等,但均不提供实质的商品或服务;②第三方通常应以被代理方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活动,而非以自己的名义;③被代理方对第三方具有较大控制能力,对第三方所从事的行为,往往具有最终决定权。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787685676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zxls.com/news/view.asp?id=10465385849303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7876856768

邮箱:lemon5020@163.com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1栋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