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与政府机关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后,为非法获取更多财物,虚构污水处理事实,通过虚增市政污水处理量或引进河水冒充市政污水进行处理,向行政机关虚假申报以骗取污水处理费的,其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同时,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本身处以罚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6日,被告单位A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A公司承包某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部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2008年8月,A公司建成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并投入运行。2012年5月,A公司建成污水处理二期工程并投入运行。2013年,被告人李某收购A公司股东B公司21%的股权,间接持有A公司股权7.875%。2013年、2014年,李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签订《费用管理及考核协议书》,约定A公司年日均水量超过18万吨以上部分以0.18元/吨奖励李某。
李某为追求利润,安排A公司检修部部长、被告人王某2及运营部部长、被告人王某2等相关人员,通过隐瞒A公司出水口电磁流量计误差、拆除泄洪管道内的鸭嘴阀门引入东宝河河水及篡改该流量计系数,以虚报污水处理量的方式骗取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经北京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核算,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日、2012年8月4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虚报污水处理量30777709吨,骗取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25545498.47元。
法院认为
上诉单位A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增市政污水处理量或引进河水冒充市政污水进行处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