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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规计划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22年6月10日  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szzxls.com/

  各国推崇的“刑事合规性”,发源于美国。在美国法律实践中,“合规计划”以及后期的刑事化倾向都是“合规”的起源。“合规计划”并不当然是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选择,美国“合规计划”由企业的自治逐渐开始被赋予刑事诉讼价值,继而被上升为法定义务直至刑事义务,并具有了域外效力。我国在借鉴“合规计划”过程中,需要关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差异,从法律义务设定、刑罚制度改革、刑法域外效力等方面完成立法的修改,才能有效实现“刑事合规性”。

  在一过程无疑会加重刑法义务、促进刑法犯罪圈扩张,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并辅之以配套机制的改革。合规计划设置目的大致可以归纳为: 一是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进而避免发生法律责任; 二是控制公司内部风险,防止企业“内鬼”行 为; 三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避免经营行给社会造成危害。基于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合规计划给公司治理带来的有效性,企业合规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借鉴,并得到了国际组织的推广合规计划与刑事责任相关联,主要还是基于两个法律文件: 一是 1977 年美国颁布的《反海外腐败法》,该法所确立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了企业在预防犯罪的内部管理义务,另一方面将这一义务从美国国内企业延伸至与美国企业业务往来合作的所有企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长臂管辖”; 二是 1991 年美国出台的《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该法案的出台主要是在 1987 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基础上,为了解决个人量刑与组织量刑的差异,将企业合规与刑事责任从刑事立法上明确了关联性。

  《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规定,企业合规计划是指“用于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并对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同时,明确了合规体系作为量刑处罚的考虑因素—如果存在有效的系统来阻止和发现违法行为时仍然存在违规,则可以在量刑打分上获得奖励,从而降低罚金。在司法上,美国检察官会根据涉嫌犯罪的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会根据被起诉的企业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企业加以定罪,或者在完成定罪程序之后,来进一步决定是否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还确立了一种影响深远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DPA) 和不起诉协议制度( NPA) ,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根据其建立合规计划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建立考验期,责令企业缴纳高额罚款和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以换取考验期结束后的撤销起诉。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的《新合规指南: 对公司合规项目的评估》则强调: 对于违反《谢尔曼法》上的价格串通、投标串通、市场集中等类型的犯罪,如果公司能证明确已建立了系统性的合规制度,可以作为不予起诉的理由。

  可以清晰地看到,合规计划的实施与企业刑事责任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均发生了直接的关联性,作为公司治理内容的合规计划成为影响企业刑罚裁量、刑事诉讼的法定因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合规计划往往被称为“刑事合规”。


文章来源:深圳取保候审律师

律师:深圳张楠楠律师[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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